[羅大佑]首頁/面對大佑/關于《情歌紀念日》的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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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安】關于羅官司的史實的補白的補白 今天補課,方才看到五,六天前關于這一陳年老帳的對話,我碰巧也有一些記憶中的資料可以用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這一事件。 在王洛賓向南京的中級法庭提出起訴后,羅大佑曾特地來大陸應對。在接受一家專業音樂雜志(好象是《人民音樂》)采訪時,他不點名地,但毫不客氣地指出,是某人在背后慫恿王洛賓走這一步,而目的無外是與金錢利益相關。這個某人就是大名頂頂的光頭電視人:凌峰。當年,是凌峰的《八千里路云和月》的電視系列片將王洛賓從被歷史遺忘的角落挖掘出來,首先在台灣,繼之在大陸,掀起了王洛賓熱。 (三毛也是看了凌峰的電視片才千里迢迢跑去尋訪王洛賓的。 后來又很神經地宣布她愛這個七十多的老頭,在他家吃住了一段時間。三毛的情緒在此間几經起伏,最后莫名其妙地一走了之,害得老頭為她失魂落魄了好一陣。) 而凌峰自認為是王洛賓的大恩人,有權做利益上的要求。他讓王洛賓以十萬人民幣左右( 記不大清,反正不會超過六位數) 賣斷十余首最著名的新疆民歌的版權給他自己。 所以后來羅大佑的《情歌紀念日》的出版,從技朮上講,真正侵犯的是凌峰的利益 。然而,羅大佑認為,雖然王洛賓對這些新疆民歌的發掘整理功不可沒,但他不應因此而擁有它們的絕對版權,如果要追究的話,真正的版權所有者應是藉藉無名的新疆人民。羅大佑尤其對王,凌交易的合法性表示質疑。 不過始終,羅大佑都強調,他認為,王洛賓老人是被人利用的,只是容易偏聽偏信而已。 有趣的是,羅大佑的這一動作,不是在流行音樂界,反倒是在大陸學院派音樂界激起波瀾,當時的音樂家協會會報就刊載了數篇批評王洛賓將民歌財富據為己有的文章,寫作者多是從三四十年代過來的資深音樂人 (陳鋼的文章我不曾讀過,可能是登在上海的報刊上)。 其實,三十年代,王洛賓在定居新疆之前,也是屬于這個音樂人圈子的。 各中歷史淵源,同行相輕的種種,說起來終究是個糊涂官司。 到最后,王,羅之爭,竟演變成大陸老音樂人對王洛賓的揭老底大戰,雖然還上升不到大批判的高度,卻使輿論漸漸地向羅大佑一邊倒──這個連鎖反應想必是羅大佑也始料未及的。 總之愈到后來愈糾纏不清,庭外和解是唯一理性的結果。 不管究竟誰對誰非,我覺得有一點是確實的教訓──就是媒體的過度關注和炒作,把一個本來真實,可愛,可敬的老頭神化,偶像化,肯定會有副作用,而最大的受害者就是主角自己。 【大棗】我基本同意怡安的看法 這里有几點基本事實可作補充,供大家參考。 其一,當時的媒體確實存在過度炒作,炒作焦點是王洛賓是否具有對西部民歌的版權,上海的《每周文藝節目》報(原屬文匯旗下,現已停刊)曾連續几期用頭版篇幅對王洛賓的版權和價值提出質疑。 其二,王洛賓的確曾將几首西部民歌的版權轉讓給凌峰,這也是后來上海音樂學院戴姓研究員攻擊王洛賓的主要口實。而羅大佑(時為音樂工廠老板)在專輯和電影中使用的音樂獲得了凌峰的認可。在電影片尾,可以看到凌峰作為“前期策划”出現在字幕上。 至于是凌峰還是羅大佑挑撥了三者間的關系,我覺得都只是猜測。或者,原來版權的“轉讓”就存在了漏洞,錢的進入帶來誤解的開始。 其三、94年5月,滾石公司表示愿意支付版權報酬,羅大佑也愿意就《情歌紀念日》支付版稅。之后王洛賓也放棄了訴訟請求。 其四,王羅官司期間,雙方都有過過激的言詞﹔而之后大陸音樂界對王的攻擊是與之相關的另一碼事。我個人認為,對王洛賓的攻擊暗含了大陸音樂界某些學朮“權威”的狹隘心理。 好在,評論音樂家最好的標准是聽眾耳朵和心靈的認知。 王洛賓是偉大的傳歌者、音樂家﹔羅大佑在2000年8月的新浪聊天里也向我們陳述了這一點。 【北溟】羅大佑與王洛賓的版權之爭 羅大佑與王洛賓的版權之爭,已經是法律問題,這與道德有著很大的差別。如武俠小說中的除暴,絕對符合道德,但卻違背法律,是故意殺人罪。還有網上的MP3,從版權角度講,是對著作權人作品的一種修改行為,如放在站點上允許免費下載,如未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就是對著作權人發行權的侵犯,但從道德上來講卻是文化的傳播。至于羅與王版權問題,首先是判定王作品究竟是原創還是對民間音樂的記錄、修改,如是原創,羅在未經王許可的情況下,對王作品進行修改,自然是侵權。如只是對民間音樂的記錄,則羅依據民間音樂創作,則沒有侵權。當然,具體問題很復雜,需考慮很多因素,如地域等等,這是法官的工作了。這里只是說明一點,侵權不一定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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