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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有罪 扁才下台
【聯合報/記者劉永祥/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起訴後,陳水扁總統昨天舉行記者會公開回應,強調沒有貪汙。火車站前紅衫軍邊看轉播,邊比出倒扁手勢。
記者胡經周/攝影
遭檢方認定涉嫌貪汙的陳水扁總統昨晚舉行記者會,宣示若總統夫人吳淑珍一審被判決貪汙有罪,他立即下台。他強調,絕對沒有「歪哥」公家的錢,「相信歷史會給我公道,司法會還我清白」。
他並為本案引起的紛擾向人民、民進黨員及長期支持者道歉。
司法院規定,一審辦案期限為一年四個月;如果法官在期限內結案,最遲二○○八年三月初結案,屆時阿扁任期只剩約兩個月。
陳總統在八十分鐘的記者會中,沒有針對起訴書內容提出具體澄清,也未說明是否曾以國務機要費購買禮品贈送家人。他把本案根源歸責於國務機要費性質不明,抱怨他當個總統卻沒有交際費,「比鄉長還不如」,檢察官因為對國務機要費性質的見解不同,就說總統貪汙、歪哥,是他不可承受之重。
陳總統昨晚八點在總統府大禮堂說明國務機要費案,雖然名為記者會,不過八十分鐘的時間裡,他一人獨白六十分鐘,花了許多唇舌談國務機要費規定不合理,以及外交機密「不能說」。最後開放問答,卻刻意只讓三個特定媒體發問,以確保不會出現尖銳問題。
說明會中,陳總統表明「沒有辦法接受起訴書部分內容」,批評陳瑞仁洩漏他在應訊時提到的外交機密。陳總統承認有關「甲君」的部分確實向檢察官作不實陳述,表示不管是善意或惡意的說謊都要道歉,也強調「為了掩護外交工作,善意的說謊是否情有可原?」
他指出,「我們知道程序有瑕疵,要檢討」,但所有以其他發票領出來的國務機要費,確實都用於秘密外交,但他身為總統,為了國家利益,敏感極機密的工作不能講就是不能講,如果「因此被誤會、受委屈,也願犧牲小我,完成大我。」
最後,陳總統點名批判陳瑞仁忽視被告權利,指他數度透過管道表達願意再作說明,總統夫人吳淑珍也願意抱病應訊,卻沒有得到回應,「被告想要說明都不可能。」
承辦檢察官陳瑞仁在陳水扁記者會結束後,面對媒體,強調檢方偵辦國務機要費從未洩密,也給了第一家庭八十天的時間說明,不可能在戳破謊言後,再讓被告修正辯詞。陳瑞仁甚至挑明地說:「攤牌後,如果再問被告,只有問他要不要認罪!」
【2006/11/06 聯合報】
謊話連篇:總統貪汙不可赦,總統撒謊尤不可恕!
2006/11/06
【聯合報社論】
總統貪汙,已是國法及民意所不容,罪無可逭;總統犯了貪汙罪,卻不誠實認錯,深切悔過,反而謊言狡辯,詆譭司法,尤其無可饒恕。
陳水扁昨晚「向人民報告」,將自己塑造成一個為國憂勤,想盡辦法從事「秘密外交」,卻受盡委屈和汙蔑的英明元首。若照他的說法,對於這樣一位愛國者,非但不可冤枉他,國人更應為他近日所受的冤屈向他致歉!
昨晚的陳水扁,其舌如簧,卻仍是破綻百出,捉襟見肘。他又標榜薪水減半,卻不能證明他未用發票貪汙;他辯稱「沒有落入私袋」,但起訴書上卻明明寫著「(每月一二次)陳鎮慧將現金裝在小信封內交由林哲民轉給吳淑珍夫人收受」;他又說,所有的錢皆用於「秘密外交」,但起訴書指出,陳水扁自己也承認曾用國務費買鑽戒贈予吳淑珍,並認為這合於「饋贈」項目。
陳水扁果然是個厲害角色。他用陳瑞仁「承認」了「F案」及「資助民運」案,證明他確有將錢用於「秘密外交」;然後,關於陳瑞仁戳穿其謊言部分,則稱皆是為了保護外交機密的「善意謊言」;至於不能自圓其說的部分,則又歸諸「秘密外交」,含糊帶過。陳瑞仁不知有心或無心地在起訴書中開了一個「巧門」,陳水扁如今已從門縫探出頭來。
陳水扁甚至公然指責陳瑞仁違背了「保密封存」的約定。唯果真事涉機密,自應保密;倘若事涉犯罪,即應揭發。例如,關於「甲君」一節,陳瑞仁之所以能拆穿陳水扁的謊言,憑的完全是硬功夫。他逐一追查總統府的發票來源,仔細核對「甲君」近兩年的出入境日期,發現總統府宣稱給付「甲君」的十四批國務機要費期間,其人根本不在境內,曾天賜根本不可能「當面交付」外交情蒐費用給對方。難道這一張「甲君」收款日期的明細表,也屬「善意謊言」的一部分?
陳瑞仁讓證據說話。「甲君」協辦外交的謊言一戳破,曾天賜始不得不俯首認罪,坦承南線工作「純屬虛構」。從這個角度看,讓陳水扁貪瀆現形的,其實是阿扁自己提供的「甲君」假單據。若真是「秘密外交」,豈會出現三張「假單據」?最可笑的是,至攤牌之日,府方竟還安排了一名「乙君」充當偽證證人,但已來不及派上用場。
如今,謊言被陳瑞仁戳穿,陳水扁竟然說,「甲君」身陷中國大陸,身不由已;但是,「假單據」卻是早就「造假」,曾天賜等亦承認造假,難道這也是「善意的謊言」?
本案出現的「機密外交」有三種類型:一種是無中生有,純粹是虛構瞎掰的情節,如「甲君」及「南線工作」。另一種則是魚目混珠,將其他的外交項目「移花接木」到國務機要費案上,如「台灣禮敬團」及「東北亞外交」的支出。第三種則是「F案」及「資助海外民運人士」二案,陳瑞仁認為僅成立偽造文書,「而無貪汙罪嫌」。這卻是陳瑞仁給陳水扁開的巧門。
這第三種類型仍有繼續深入偵查的空間。因為,從起訴書提供的佐證來看,即使真有「F案」及「資助海外民運人士」的項目存在,卻無任何直接證據可以証明,其金錢是由太百等三家百貨公司的禮券發票所請領的國務機要費所支付。陳瑞仁在起訴書中亦指出「在(金錢)數額上亦確有全部由國務機要費支出之可能」,「可能」二字應是語帶保留,但這樣的論述已與他在另處所說的「無貪汙罪嫌」落差極大。
起訴書指出,「F案」簽約是在九十三年七月以前(生效自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但「三家禮券」首次報領國務機要費卻在九十三年十一月以後。難道是先簽約,然後再用發票籌款?何況,「F案」是「南線工作」的謊言被戳破後才出現的說詞。至於陳瑞仁指出,「三家禮券發票」的報領皆為「整數大額」,而不似另一批童裝狗食發票那樣的「零星小額」,因而認定有可能用於「秘密外交」。這顯然是一種不當聯結。因為,吳淑珍自九十一年七月起就開始用童裝狗食等發票報銷,「零星小額」自甚不便;最後出現「三家禮券發票」,改走「整數大額」的手法,恐只是「熟能生巧」而已,豈可認定「整數大額」一定就是用於「秘密外交」?
陳瑞仁網開一面,其用心似在為陳氏夫婦留下一個「畢竟不是全部貪汙,仍有用於秘密外交者」的想像。如此一念之「仁」,遂使陳水扁昨天從這一扇巧門鑽出頭來;但我們認為,包括「F案」及「資助海外民運人士」等,在法院審判時仍有諭令重啟偵查的空間。陳瑞仁如此栽在陳水扁手中,應非他始料所及。
陳水扁甚至指責陳瑞仁擅立「非機要費」的科目;又稱,國務機要費的「稱謂」極不一致,令他無所適從。但是,國務費即使有一百種「稱謂」,卻只有一種法定的支領辦法。陳水扁既稱全部用於「秘密外交」,則豈又稱曾購鑽戒「饋贈」夫人?既稱當面交付「甲君」,但「甲君」怎麼連人都不在國內?一個謊言,要用另外一百個謊話去狡飾。昨晚陳水扁又說了一個鐘頭的謊話,但這一定不是最後一次。
民進黨要求陳水扁在本案偵結後再提出說明,其實只是形同逼他再度公開撒謊而已。這當然無助挽回陳水扁他個人及民進黨的信用。當一個總統必需自辯「我不是騙子」的時候,他還能直視人民的眼睛嗎?人民又能從他的雙唇中讀到幾分真相?
陳水扁只剩一年半任期,但司法程序緩慢。他竟然稱一審判有罪他就下台,這不啻就是擺明了不肯認罪下台。國法不能寬貸這個貪汙的總統,國人更應懲罰這個滿口謊言、毫無誠信可言的不肖政客!
【2006/11/06 聯合報】
2006.11.06 中國時報
違法濫權就是違法濫權,還掰什麼?
中時社論
陳水扁「向人民報告」:吳淑珍一審若判有罪就下台,這句宣示當然意在消卸眼前的逼退壓力,但他更直接傳達訊息就是:「我不下台!」而且將戰線推到一審了!至於這一個半小時的「向人民報告」不斷辯稱是「認知不同」、有「程序瑕疵」,簡單地說,不僅沒有澄清他被起訴的違法貪汙,更公開承認他利用總統職位在不當濫權。必須說,陳水扁說得更多,更證明他該下台。
就一項項談吧:自動薪水減半和歸還奉天、當陽專案款項,都和是否需要貪汙沒有直接因果關係,至少吳淑珍的服飾本來就應該自己買,不管薪水有沒有減半或國務機要費夠不夠用。六項秘密外交裡有兩項沒問題、四項有問題,那是因為那四項被抓到用別人的發票報銷再把錢給扁嫂。邏輯很簡單,不知道認知差距會是在哪裡?
其實不必掰那麼多說辭,從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裡,事實已經很清楚地呈現了:我們國家的總統,以及他的妻子、部屬,在國務機要費這件事上,犯了法。執政者犯法已經夠嚴重了,更糟的是,陳水扁、吳淑珍、總統府高層官員的處理與回應方式,活脫脫就是一副道德淪喪、毫不自愛、無視法律、心無憲政分際的醜惡嘴臉。他們不僅僅是敗德而已,根本已形同盤據在總統府裡的犯罪集團。
守法是人民的義務,違反法律就必須接受司法懲處,公務人員知法執法卻犯法,則罪加一等。那麼,當今全國最高公職的陳水扁總統犯法,會是多麼嚴重的事!這樣的總統,憑什麼再領導國家?拿什麼臉再去面對國人?
回歸事實,我們一樣樣從頭來檢視。打一開始,陳水扁和身邊的人,就沒有規規矩矩地依法使用國務機要費。國務機要費的使用辦法訂得很清楚,只能用在訪視犒賞等用途,不能隨便花用,要做外交,外交部、國安局的經費都寬裕得多。陳水扁卻用於自己的秘密外交或大陸線民,這先就不依法行政了。接著扁嫂居然大膽到把國務機要費當自家金庫,定期蒐集他人消費的發票送到府裡來A錢,買首飾衣服或第一家庭開銷也要國務機要費買單,這麼過分的行為,陳水扁卻放縱不予制止,總統府官員也相應配合,一起幫老闆娘A公款,還不以為錯,彷彿這是當上總統之後天經地義的福利。其場景,只能用「上下交相賊」類比。
接下來,事情鬧開了,先有禮券後爆發票,問題愈爆愈大條。此時,陳水扁夫婦與總統府高層的處理方式,不是坦白承認道歉下台,沒有,那才不是陳水扁做的事。相反地,他們的回應是拒不承認硬拗到底,偏偏爆料接二連三,圓謊追趕不及,於是說辭不斷推陳出新,總是逼急了才手忙腳亂編個新說詞,搞得版本曲折不已。不誠實還是小事,更嚴重的是,陳水扁等人拒絕提供資料給審計部的官員,還多方阻撓審查,這是阻礙行政監督在先;接著在面對檢察官偵訊時,陳水扁等人又勾串出虛偽的陳述,意圖替吳淑珍開脫,這是蓄意偽證在後。堂堂一國元首,竟然蓄意抵擋或阻撓行政及司法偵查,是對法治最不可承受的踐踏!
陳水扁一再強調,是為了秘密外交和海外專案,不得已之下才採取權宜手段。國務機要費終究也是花在公務用途,並沒有放進私人口袋裡。坦白說,扁嫂身上的華服美飾,如果是向國務機要費請款,實在不能說不是放進私人口袋,因為那些本來就該是從她私人口袋掏錢支付才對。
好,這也還是小事,真正的大事是,陳水扁怎麼會認為自己有那麼大的權力,竟可以在立法、監察、審計與司法監督之外,擁有自己的秘密外交與海外情治管道?政府依法施政,政策和預算都須經代表民意的國會同意,科目不能挪用,即使事涉機密,也會以秘密會議審查。請翻開憲法,找看看有那一條說總統可以擁有自己秘密的外交體系?那一條說總統可以有自己見不得光的情治人脈?其從事的人員、工作內容、預算使用等等,不受任何節制,不必接受任何法定機構的監督,儼然是一個超級黑盒子。
總統的權力沒有那麼大,權宜的範圍沒有那麼廣。他的憲政角色在憲法裡規定得很清楚,他的從事範圍在預算書列得很明確,並沒有不依法行政的權力,也沒有自外於審計、司法和國會監督的權力,更沒有超越憲政角色的權力。皇帝可以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老百姓只能祈禱聖上真的天縱英明;一個民主國家的總統,必須服從憲政框架的限制。那些限制,是為了阻止總統自我膨脹以為天縱英明到可以為所欲為,以致為國家帶來災難。
任何以為他可以有那麼大權宜、有那麼多不得已苦衷的總統,其實是在濫權!國務機要費案發展至今,揭露了一個對憲政體制、總統角色缺乏正確認知,又視法治與監督於無物的總統。光是陳水扁面對此案的表現,即已失去擔任總統的資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