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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球华人音乐创作大赛具体事项

2005年全球华人音乐创作大赛具体事项

 参见网站,http://www.must.org.tw/new_940912.htm 
http://www.bestsongwriter.org/ 
1.参赛作品应以歌曲型态报名,音乐风格不限,演唱表现方式不限。 
2.参赛作品语言以华语为主,非普通话歌曲请附中文翻译。 
3.参赛作品应以单曲形式分别报名,长度以不超过六分钟为限。 
4.报名表须据实填写。 
5.参赛作品之歌曲及歌词,必须是参赛者原创作品,且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财产权。 
6.参赛作品如由一位以上词曲作者共同完成者,得由其中一位词曲作者担任报名代表。 
7.参赛作品之报名代表,应担保参赛作品相关权利人均同意遵守本活动所有参赛办法。 
8.得奖作品奖金,以报名代表人为受奖对象。 
9.参赛作品必须於参赛前未曾公开发表、或未曾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且未曾於有线或无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送、或未曾透过有线、无线网路向公众提供或公开演出。 
10.参赛作品之歌曲及歌词,著作权归参赛者所有。参赛作品之相关著作权利人并担保绝无任何第三人就参赛作品向主办单位主张有任何权利或任何侵权违约之情事。 
11.参赛作品之相关著作权利人同意,为本次比赛活动及将来主办单位所举办之类似活动,无偿授权主办单位下列权利: 
(1)得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将参赛作品於全世界为公开发表。 
(2)为非商业之目的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将参赛作品於全世界为台湾著作权法所规定之重制、改作以及其他相关著作利用行为。 
12.得奖作品之词、曲著作权利人同意自公布得奖之日起一年内专属授权主办单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人下列事宜: 
(1)安排音乐经纪事宜。 
(2)於全世界首度商业发行。 
(3)将得奖之歌词、歌曲作品灌录於任何声音或影像媒体内。 
13.得奖作品之著作权利人须同意与主办单位就前述第12项内容相关事项签订书面契约。前述契约之准据法以参赛报名代表人所属国籍之相关法律为准。 
14.参赛者违反本参赛办法经查属实者,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并收回已得奖者之奖项奖金,参赛者同时并应负担主办单位因此所生损害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15.得奖作品因违反前项参赛办法经主办单位取消得奖资格者,主办单位得就已公布入围复选之歌曲评审成绩优劣依序递补为得奖作品。 
16.主办单位保留解释及修订参赛办法的权利。 

二、参赛资格:全球华人(不限居住地区),均可参加。 

三、报名费:免。 

四、比赛奖励: 

1.经评审初选、复选、决选三阶段过程,评选出十首「2005年全球华人最佳音乐创作大奖」,每一创作大奖作品颁发奖金新台币十万元整(NT$100,000),因奖金产生之税赋由得奖人负担。 
2.入选之十首「2005年全球华人最佳音乐创作大奖」,将由主办单位安排合适之歌手演唱集结出版发行。 

五、进入复选作品得参与网路票选活动,唯网路票选成绩与评审成绩无关。 

六、报名方式(二选一): 
1.网路报名 - 将自行录制完成之参赛作品以网路上传方式向主办单位报名。<<我要线上报名>> 
2.通信报名 - (报名表下载) 
(1)填妥报名表乙份并贴妥照片一张(报名表可於网站下载) 
(2)填妥参赛办法同意书乙份(授权同意书可於网站下载) 
(3)备妥自行录制之参赛歌曲作品烧录之CD一片 
(4)备妥歌词一份 
(5)报名邮寄地址:(报名邮寄地址名条可於网站下载)105台湾 台北市民生东路三段128号9楼之3 中华音乐人交流协会 收 并於信封上注明:「全球华人音乐创作大赛」报名作品 
(6)通信报名作品由主办单位代为上传报名作品至报名网站,供评审网路评分。 
(7)主办单位通信报名收件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23日。 

七、报名期限:自2005年9月12日起接受报名至2005年12月31日截止。 

八、评选方式: 
1.分初选、复选、决选三阶段。 
2.评选时间: 
(1)2006年2月28日公布初选入围100首歌曲名单。 
(2)2006年3月20日公布复选入围30首歌曲名单。 
(3)2006年5月择期公布10首创作大奖得奖歌曲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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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网站,http://www.must.org.tw/new_940912.htm 
http://www.bestsongwriter.org/ 
1.参赛作品应以歌曲型态报名,音乐风格不限,演唱表现方式不限。 
2.参赛作品语言以华语为主,非普通话歌曲请附中文翻译。 
3.参赛作品应以单曲形式分别报名,长度以不超过六分钟为限。 
4.报名表须据实填写。 
5.参赛作品之歌曲及歌词,必须是参赛者原创作品,且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财产权。 
6.参赛作品如由一位以上词曲作者共同完成者,得由其中一位词曲作者担任报名代表。 
7.参赛作品之报名代表,应担保参赛作品相关权利人均同意遵守本活动所有参赛办法。 
8.得奖作品奖金,以报名代表人为受奖对象。 
9.参赛作品必须於参赛前未曾公开发表、或未曾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且未曾於有线或无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送、或未曾透过有线、无线网路向公众提供或公开演出。 
10.参赛作品之歌曲及歌词,著作权归参赛者所有。参赛作品之相关著作权利人并担保绝无任何第三人就参赛作品向主办单位主张有任何权利或任何侵权违约之情事。 
11.参赛作品之相关著作权利人同意,为本次比赛活动及将来主办单位所举办之类似活动,无偿授权主办单位下列权利: 
(1)得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将参赛作品於全世界为公开发表。 
(2)为非商业之目的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将参赛作品於全世界为台湾著作权法所规定之重制、改作以及其他相关著作利用行为。 
12.得奖作品之词、曲著作权利人同意自公布得奖之日起一年内专属授权主办单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人下列事宜: 
(1)安排音乐经纪事宜。 
(2)於全世界首度商业发行。 
(3)将得奖之歌词、歌曲作品灌录於任何声音或影像媒体内。 
13.得奖作品之著作权利人须同意与主办单位就前述第12项内容相关事项签订书面契约。前述契约之准据法以参赛报名代表人所属国籍之相关法律为准。 
14.参赛者违反本参赛办法经查属实者,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并收回已得奖者之奖项奖金,参赛者同时并应负担主办单位因此所生损害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15.得奖作品因违反前项参赛办法经主办单位取消得奖资格者,主办单位得就已公布入围复选之歌曲评审成绩优劣依序递补为得奖作品。 
16.主办单位保留解释及修订参赛办法的权利。 

二、参赛资格:全球华人(不限居住地区),均可参加。 

三、报名费:免。 

四、比赛奖励: 

1.经评审初选、复选、决选三阶段过程,评选出十首「2005年全球华人最佳音乐创作大奖」,每一创作大奖作品颁发奖金新台币十万元整(NT$100,000),因奖金产生之税赋由得奖人负担。 
2.入选之十首「2005年全球华人最佳音乐创作大奖」,将由主办单位安排合适之歌手演唱集结出版发行。 

五、进入复选作品得参与网路票选活动,唯网路票选成绩与评审成绩无关。 

六、报名方式(二选一): 
1.网路报名 - 将自行录制完成之参赛作品以网路上传方式向主办单位报名。<<我要线上报名>> 
2.通信报名 - (报名表下载) 
(1)填妥报名表乙份并贴妥照片一张(报名表可於网站下载) 
(2)填妥参赛办法同意书乙份(授权同意书可於网站下载) 
(3)备妥自行录制之参赛歌曲作品烧录之CD一片 
(4)备妥歌词一份 
(5)报名邮寄地址:(报名邮寄地址名条可於网站下载)105台湾 台北市民生东路三段128号9楼之3 中华音乐人交流协会 收 并於信封上注明:「全球华人音乐创作大赛」报名作品 
(6)通信报名作品由主办单位代为上传报名作品至报名网站,供评审网路评分。 
(7)主办单位通信报名收件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23日。 

七、报名期限:自2005年9月12日起接受报名至2005年12月31日截止。 

八、评选方式: 
1.分初选、复选、决选三阶段。 
2.评选时间: 
(1)2006年2月28日公布初选入围100首歌曲名单。 
(2)2006年3月20日公布复选入围30首歌曲名单。 
(3)2006年5月择期公布10首创作大奖得奖歌曲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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